贵州省中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(入口 流程)(2025参考)
一、评价体系构成与权重分配
该评估体系分为教学业绩评价、领导评价、同行评价及学生评价四部分。教学业绩由学校依据教师工作量、科研成果、获奖情况等综合评定,权重占比20%;领导评价侧重教书育人态度、教学内容深度及教改成效,权重20%;同行评价聚焦专业素养、教学方法创新性,权重20%;学生评价涵盖课堂组织、师生互动及学习成效,权重40%。总分100分,最终得分按四部分平均分累加计算。
二、评价主体与实施主体
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;领导评价由校级、科室负责人参与;同行评价需至少5名以上专业教师组成专家组;学生评价覆盖授课班级全体学生。学校需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组,成员包括校领导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及校外专家,共同制定本校《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评方案》并执行。
三、评价实施流程
流程分为三阶段:数据采集、综合评议与结果公示。各评价主体依据指标独立评分(如领导、同行按5项要素打分,学生按10项要素打分)。工作组汇总数据并计算各部分平均分,累加生成总分。对教师教学业绩、评价分数及佐证材料在校内公示,接受监督。完成公示后,将评价积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上级评审部门。
四、评价结果运用与注意事项
评价结果直接关联职称申报,申报高级讲师需达80分以上,正高级讲师需达90分以上。省人社厅与教育厅将不定期抽查评价真实性,抽查结果纳入职称评审依据。学校需确保流程规范透明,未按程序开展的评价不予认可。评价材料需长期存档备查,佐证材料缺失或存疑者视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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