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(入口 流程)(2025参考)
为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,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《中小学(幼儿园)安全工专项督导暂行办法》,推动建立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。该办法明确了督导内容、实施流程与结果运用机制,旨在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风险防控能力。
一、督导核心内容
专项督导聚焦六个维度:组织管理方面,检查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是否建立安全工作机制、落实资金资源;制度建设层面,评估安全管理规范及"人防、物防、技防"三防能力建设;预警防范环节,督查安全风险动态监测及预警发布机制;教育演练领域,重点考察安全教育进课堂及应急疏散演练实施;重点治理范畴,涵盖防溺水、交通事故、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等问题的预防与应对;事故处理模块,审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善后机制。
二、督导实施流程
专项督导采用三级联动机制: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省级督导,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分层负责辖区工作。具体流程分三步:日常监督阶段,依托责任督学开展常态化检查;地方自查环节,省级政府按指标体系自查并公示报告;实地督导步骤,由国家督导办随机抽调专家组成督导组,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材料、随机抽查等方式核查。完成督导后形成专项意见,要求被督导地区在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,重大隐患需1个月内完成整改。
三、结果运用机制
督导结果实行量化评分,设"先进"(90分以上)、"良好"(80-89分)、"达标"(60-79分)、"不达标"(60分以下)四档。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直接认定为不达标。结果纳入政府教育工作评价体系,对不达标地区通报批评并问责,对失职渎职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。省级政府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方案,构建长效治理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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